作者: 新光醫院腫瘤治療科 季匡華醫師
2013-06-07 17:41:00 UTC
很多臨床的結論,需要透過高品質的臨床試驗來證明,才具有公信力,也是講究證據醫學當今醫界的潛規則。
但是,要做出一個高品質的臨床試驗,需要非常多的資源,如果沒有人願意提供足夠的資源或資金,或者是缺少能在統計學上顯示意義的足夠案例(至少要上千例),這樣就無法提供作為臨床試驗第一級的證據力。
所謂證據力分級,依據美國國家心肺及血液研究中心所制定的分級方式定義,第一級需要達到「隨機且大規模試驗,證據來自大型隨機試驗之結果,有多篇論文支持且許多病人參與」,並可提供建議事項。
其實大部分時候,可以用常識推斷的醫療行為與處置,就不致於要求凡事皆要第一級證據力才值得推行,舉個簡單例子,受過良好訓練的外科醫師,與訓練不佳的外科醫師,病人開刀後的存活期與併發症的發生機率,不太可能有條件做「隨機分組」研究。任何人不能藉此說:不必要求好的外科醫師,因為沒有證據證明:好的醫師一定有好的醫療成績。
從常識來判斷,良好訓練的外科醫師,會有較好的表現應無疑義;同理可證,我們用比較好的治療技術,例如新的強度「可調控」的放射線治療,對比傳統「不能調控」的放療技術,即使沒有研究結果可以證明,較好的治療技術較能創造出高存活的證據,那是否健保局就可以據此來說,沒有足夠證據能證明「更好技術能創出更好的臨床結果」之前,「不准」使用高級的技術,這樣的合理性,值得我們再三推敲。
假若,患者願意自費做更好的選擇,是不是就不會違背健保規定?不會違背醫學倫理呢?其實我們常受此困境,不曉得大家的意見呢?
最近在JAMA雜誌(JAMA Journal),真見有人作個攝護腺癌手術後開不乾淨的時候,作強度調控放療 (IMRT) 並不比傳統放療有更好的控制率與副作用,每組皆以各近500例病例,證據力十分強,我相信健保局會據此說,以IMRT技術做手術後攝護腺癌是「不對」的,但根據統計,若每組各作1500例就可以顯示出「有意義的差別」,那所謂結論真的那麼有意義嗎?我不知道答案,但美國健康保險IMRT技術的使用量已占平日業務的80%以上,「付錢的老闆」已經受不了了。是否不論好技術、普通技術,給付一律相同,反而是解套的方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