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小細胞肺癌放療原則


作者: 季懋欣醫師


肺癌的發生率及致死率居一直居十大癌症死因的龍頭,由於不易早期發現(無症狀),約一半病人在診斷時就已經產生遠端轉移。非小細胞癌致病最主要原因是抽菸,在不抽菸者以油煙為大宗。台灣的非小細胞肺癌以肺腺癌占多數,而鱗狀上皮癌居次。肺癌常見症狀包括咳嗽、咳血、呼吸困難、胸痛,或是上腔靜脈症候群造成脖子腫脹。
早期非小細胞肺癌除了手術也能接受放射手術,兩者有相近的控制率。中晚期的肺癌若無法直接切除,會於完成術前放化療後評估手術可能性。由於肺癌腫瘤隨著呼吸在體內運動,放療講究精準的呼吸調控技巧來降低放射性肺炎副作用,也能安全拉高治療劑量。

  • 放射治療原則
  1. 早期肺癌若選擇或不適合開刀,可進行根治性的放射手術(一至兩週內結束)。

  2. 第一、二期病人在手術後若還有殘餘腫瘤,應接受術後放射治療。

  3. 難以直接手術切除之病灶,可在術前放化療之後再次評估(約四週療程)。

  4. 在完成術前放化療之後仍無法開刀的病人,應接受全程的放療療程(約六週)。

  5. 第三期病人在手術後若在開刀邊緣有殘餘腫瘤、縱膈腔淋巴侵犯(pN2)、有淋巴包膜外侵犯都應考慮術後輔助性放療。

  6. 放療時應進行呼吸調控,將隨呼吸造成的位移考慮進去。除了基本的橫膈壓迫以外,也可使用進階的4D-CT、ABCHES、或是反向呼吸床進行調控。

  7. 第四期病灶除全身性治療,緩解性放療也是重要的。對全身性藥物有反應的病人,也可針對剩餘病灶進行多靶區照射。

早期放癌放療可參考:
放射治療在第一期肺癌的角色

晚期肺癌放療可參考:
放射治療在晚期非小細胞肺癌的角色